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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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意义和原则
(一)意义
开展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和谐鞍山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建设信用社区试点是以城市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信用企业和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社区为中介,以实现信用县(市)区、信用城市为平台,以将资金流向洼地为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贷款发放,保障贷款安全,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
1、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利用自身在信用评定方面的经验以及熟悉社区内企业和居民贷款偿还情况的优势,严格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的要求为信用社区评审把好关。
2、服务、措施两到位。完善银行服务是信用社区持续发展的保证。对试点工作中产生的信用良好社区,各项金融服务要及时跟上,措施要到位。在信用社区信用水平高于一般社区的同时,银行对信用社区的各项服务也要高于一般社区。通过信用社区建设,不仅要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进问题,而且要解决社区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金融服务水平低的问题,真正使信用社区成为资金流向的洼地。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事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吴野松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梁 勇 市长助理
刘丹华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武建军 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化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项晓云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周福伟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阚殿平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于 玲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忠家 市国税局副局长
郑成安 市地税局副局长
薛德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 军 鞍山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安福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白长权 海城市副市长
王家森 台安县副县长
原 丹 岫岩县副县长
赵忠太 铁东区副区长
王洪刚 铁西区副区长
王泓宇 立山区副区长
梁 冰 千山区副区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刘丹华(兼);评审委员会设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主任:武建军(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
构和申报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逐级分工、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级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由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各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评审3A以下等级的信用社区,并报省、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财政部门要把考核奖励与社区信用、贷款安全相挂钩,建立起风险共担的奖惩机制,对小额贷款回收率比较好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安排适当经费保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需要。
(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办法,组织信用社区调查、评审和上报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对社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各成员单位宣传、解释信用社区评审的标准、程序及评审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各商业银行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信贷政策、信用评价方面的培训,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和培训计划,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各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搞好试点工作。
(五)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年我市企业或居民除税收外创业费用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六)市银监分局负责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最近4个季度新增贷款不良率情况,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及我市2002年以来每年贷款不良率情况。
(七)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本息偿还率、贷款本息综合偿还率、新增贷款不良率、银行诉讼案件结案率等统计资料。
各商业银行要在市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试点工作政策。同时,各行间要明确分工,提高效率,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信贷政策、信用评价方面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使社区推荐借款人及提供相关的情况更有针对性。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辽金办〔2005〕13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并定期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九)凡达到要求的社区均可在每年12月末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将社区基本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接到社区申请后,要在次年1月10日前将申请发至各相关部门。信用社区建设相关单位在接到办公室转来的社区书面申请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情况。
三、申请标准、时间进度及要求
(一)信用社区申请标准:
1、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低于10人,且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含95%);
2、社区内贷款企业或个人合计达到50户(人)。对信用社区的分类,共分为2类6级17档。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信用社区建设时间进度如下:
2005年,全市达到2A级信用社区1个、1A级2个、B类2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5个;
2006年,全市达到3A级信用社区2个、2A级5个、1A级8个、B类10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25个以上;
2007年,全市达到3A级信用社区5个、2A级10个、1A级20个、B类40个,全市信用社区合计达到75个以上。
(三)为保证完成上述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实施细则要在2005年10月14日前报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报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各县(市)、区建设信用社区实施细则经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要立即组织信用社区申报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每个县(市)、区选择2个基础条件好的社
区,作为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单位,全市共选择14个信用社区。
3、各县(市)、区要于2005年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单位报市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已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关心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社会事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信用社区建设正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推进试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
(二)落实墩信用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行对信用社区以及区内企业和居民的信贷优惠政策。既要采取措施保证已有的信用社区相关政策得到执行,又要根据本行、本地区实际,为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服务方案,加大营销力度,主动出击,开拓信用社区潜在的优良客户市场。财政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依照有关规定,落实信用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将于2005年12月末对各县(市)、区进行两次检查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动我市试点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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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6年2月9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取得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挖掘或者占用期限的,挖掘或者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三日之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挖掘或者占用完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