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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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79年5月30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讨论了共青团十大以来团中央的工作和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任务。韩英同志代表书记处首先作了“过去七个月的情况和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的发言。与会同志着重围绕改造社会风气、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加强基层建设等迫切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一致同意书记处对前一段工作的估计和对今后工作的安排。


(一)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全国形势很好。共青团组织跟随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贯彻落实团的十大精神,局面初步打开,工作日渐活跃,成绩应该肯定。

  一、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思想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中全会之后,全国形势发展得很快、很好。但也出现过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极少数人怀疑或者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一种是怀疑或者反对三中全会方针的思潮。今年二月,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召开的团省、市、区委书记会议,着重解决以四化为中心把全团工作活跃起来的问题,方向对头,影响较好。会议确定的《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明确地把“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作为全团的第一项任务,强调“工作重点的转移,绝不意味着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取消和削弱。相反,这个转移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工作,提高思想工作的水平”,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地、有分析地对待来自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会上介绍和推广的团上海市委在党委领导下做闹事青年思想工作的经验,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对推动各地团委加强思想工作,维护安定团结,起了一定的作用。青少年报刊、读物积极宣传了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和四项基本原则,对青年进行教育和引导。今年纪念五四运动六十周年的活动,特别是华国锋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五四运动的历史经验和新时期青年运动的方向和任务,对青年是一次继承革命传统、立志献身四化的生动教育,在党内、在社会上、在青年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发扬主动精神,以四化为中心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去年末,社会上对团的工作有一些批评,也有一些误解。新班子、新队伍面临着考验:是消极等待,缩手缩脚,还是向前看,从头干?同志们采取了后一种态度,决心把活动开展起来,在干中打开局面。半年来,团的活动正日趋活跃,其中特别是有两项活动影响较大。一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一是召开全国青年造林大会,开展建设“绿色万里长城”的活动。这两件事团组织抓得紧,青年劲头足,党委大力支持,各方面都较满意。

  三、初步恢复了团的系统工作,开始加强了业务指导。团中央各部门都搞了一些调查,积累了一些材料,与各地对口部门建立起了联系。团校继续抓紧培训团的骨干。团的内部刊物恢复,开始交流各地的情况和经验。上半年团中央先后开了一些会议,分别研究和安排了宣传、青农、青工、学校、统战、军体等方面的工作,交换耻意见,交流了经验,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有一定推动。

  四、筹备和召开了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使中断十几年的青联、学联组织恢复了工作。这对扩大青年统一战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各族各界青年,对推动全国学生的团结、进步和全面成长,正在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要的影响。

  五、同一些国家的青年组织恢复、发展了友好往来。已有三个代表团分别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同时,接待了来访的十个外国青年代表团。

  会议指出,所有上述成绩都是在党中央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团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同时,会议还分析了前段工作中存在着的一般化的毛病,主要是深入蹲点不够,抓典型不够,抓基层不够,抓落实行动不够。大家决心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做出更多的成果。


(二)

  会议认为,今后七个月的工作,总的还是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团的十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带领青年一心奔四化,争当突击手,在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和调整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团中央准备集中主要力量做好三件事:

  一、进一步抓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在转变社会风气上打一个硬仗。

  华国锋同志最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新长征的道路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应当大大地加强。”放松、取消思想政治工作,是绝大的错误。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部署,在青年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反对右的和“左”的错误思潮。讲四项基本原则,要从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善于寓深刻的道理于形象的事实之中,不能只是重复一般道理,满足于干巴巴的说教,也不应当回避青年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不久前,上海市敬业中学就一篇作文《乞丐》组织讨论,引导学生分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上海市卢湾区工读学校组织学生三看《流浪者》,认真组织讨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我们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把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启发性。

  加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紧迫课题,就是要以极大的努力在青少年中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这是全党关心、整个社会瞩目的一件大事。团的十大以来,各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看来,还抓得不紧、不实,声势不够大,效果不明显,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很突出。邓小平同志在理论工作务虚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严重现象。”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多次就改造社会风气问题作指示、写批示。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有所作为。下半年,各级团组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教育、公安、劳动、文化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认真打好这一仗,为今后更好地解决问题打一个好的基础。尤其是大中城市团委要大抓社会风气问题,务求两、三年内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有一个崭新的面貌。

  工作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摸清问题,分析原因,选准突破口。可仿照杭州的办法,发动青少年提倡议、订公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简明、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教育青少年注意文明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道德修养。学习辽宁省“调动千百万,教育千百万”的口号和经验,把培养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团队组织教育的重要内容,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关心青少年的成长。要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恢复和开辟青少年活动阵地,推动工厂、学校、街道办好俱乐部、青少年之家和各种文娱社团,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组织青少年向自卫还击战英雄学习,向新长征突击手学习,向革命老一辈学习,树立为四化献身的崇高理想。注意加强中学团的工作,特别要协助学校做好“慢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帮助后进青年进步。深入解剖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促进社会风气的改造,团中央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南京、重庆、西安、杭州、太原等城市,开展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评比活动,并于国庆三十周年前组织一次检查。

  城市待业青年数量不少,问题不少,如果处理不好,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树立社会新风,思想教育很重要,但也要注意从经济上去消除犯罪的原因。要调查青年就业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总结各地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待业青年的经验,介绍、推广加强街道团的工作和组织待业青年学习、劳动的经验,积极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待业青年的工作。

  二、继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发动青年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大显身手。

  按照团中央今年三月的决定和通知,当前要扎扎实实地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推向高潮,做好表彰万名突击手、百名突击手标兵、十面突击队红旗的评比、选拔工作。从中挑出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组织力量总结好、写好、宣传好,使他们的英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流传下去。

  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同增产节约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要帮助青年认识,党中央抓纲治国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现在作出调整的决策是为了发展已有的大好形势,把国民经济纳入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的轨道。农村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教育青年热爱农村,艰苦奋斗,用大寨的创业精神,改变家乡面貌。工交、财贸战线,特别是轻工业和动力、原材料、燃料工业企业的团组织,要坚持学大庆,组织青年创造优质、高产、低消耗的新成绩,鼓足干劲,革新挖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

  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城乡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这件大事带起来。

  三、抓基层,打基础,扎扎实实地搞好团的基层建设。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很不健全,这是团的建设上十分突出的问题。团的基层组织不抓好,上面活动再多,工作还是落不到实处。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全团动手,狠抓基层,把团支部办好。要下决心,投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培养、总结出“小海门”、“李家庄”式的团支部经验来。团中央和省、市、区团委书记都要亲自联系一个团支部。要把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改好工厂、农村、学校团的工作条例,下发试行。学习江苏、山东的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并把它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评选新长征突击手和标兵、红旗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应有适当比例。团的各级机关要面向基层,面向青年,面向实际,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服务,使团的机关真正成为青少年之“家”。

  为了同各地共同商量这件事情,团中央决定下半年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集中研究、解决加强团的基层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交流组织工作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健全系统领导的措施。

  以上三项,是团中央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工作,务求抓紧,抓好。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方面的经常工作也要妥善安排。

  一、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从儿童特点出发,活跃队的生活。积极发展组织,迅速改变少先队员过少的状况。十月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方向、任务和方法。

  二、加强青年运动的理论研究工作。着手搜集和整理青年运动历史资料,发动各地团组织编写各个时期青年的斗争历史和人物故事。同时,研究这一代青年成长的特点和当前的思想动向。

  三、继续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和国内各族各界青年的统一战线工作。


(三)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特别是在主要的三件事上搞出成果、有所作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一定要使各级团委首先是团中央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工作方法有一个大的改进。

  第一,要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作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的关键一环来抓。调查研究是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功,是医治工作一般化弊病的特效良方。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际上是坚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大问题。我们要从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从调查研究中物色典型,从调查研究中找经验,从调查研究中出成果。总之要把工作建立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之上。要从领导做起,用更多的时间,组织更多的人力,到基层去,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到团员、青年中间去,蹲下来进行周密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尽量搞出“产品”,拿出成果,写出有材料、有观点、有分析、有办法的情况、报告、经验来。

  第二,要确立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思想。团的工作面广、线长、事多,只有抓住主要环节,一抓到底,才能把劲使到点子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想有所为,必然要有所不为。坚决改变那种四面出击、平分力量的做法,使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第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处于助手地位,工作要求又很少硬指标,客观上伸缩性较大,如果缺乏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很可能安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各级团委包括团中央都要以此为戒,不断地以不怕困难的旺盛斗志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共同勉励。各级团委都要坚定信念,振奋精神,树立“为四化立功”的雄心壮志,从实际出发,大胆工作,在新长征中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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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3]24号



各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行业标准YY/T 0287-2003《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具体内容见我局网站),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7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明珠
  电 话:62379330
  传 真:6201387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5号



      现公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3日 


附件:《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07503906250171.doc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申请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时,应当征求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第三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八条 保险机构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机构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九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保险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保险机构选择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作保险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第十条 保险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保险机构应当在交易被拒绝或者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

第四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可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最近1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在保险机构2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基金销售从业资质:
   (一)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
   (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后,可以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任何销售人员未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不得办理基金销售和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只能在一个保险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基金销售人员离职时,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基金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地介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同意或者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者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三)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四)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与投资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亏损分担;
   (五)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者基金份额;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诋毁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人员;
   (八)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时,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