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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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黄办〔200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部门及考核分值比例
(一)考核内容:1.工业经济;2.农业产业化;3.旅游经济;4.固定资产投资;5.外贸出口;6.民营经济;7.主要收入。
(二)考核部门:以上7项考核的具体实施、相关问题解答和最终的评分,分别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统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
(三)考核分值:此次考核由各考核部门分别计分,然后按权数分别折算分值计入总分,考核总评分为100分。7项考核具体所占分值分别是:工业经济占15分;农业产业化占15分;旅游经济占15分;固定资产投资占15分;外贸出口占10分;民营经济占10分;区县域经济占20分。
三、考核办法
(一)工业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根据《黄山市2005年工业考核目标责任书》,市对区县工业考核目标分为:基础综合目标和加分目标两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产销率、实现利税、亏损面、工业技改投入、新产品开发数、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基础考核目标分值表

序号 目 标 名 称 基本分值
1 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 25
2 规模以上企业产销率 5
3 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20
4 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6
5 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8
6 工业技改投入 20
7 新产品开发数 8
8 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 8
合 计
100

注:以上单项指标考核分值已另行下文

加分目标为年度考评增设加分考核目标,以鼓励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1)按照工业新上项目考核
每竣工验收一个国家项目,加4分;每竣工验收一个省项目,加2分。国家项目指列入国家相关部委投资计划的项目,省项目指列入省相关委、厅、局计划的项目。
(2)按开发新产品考核
每完成一个国家级新产品,加3分;每完成一个省级新产品,另加1分。国家级新产品指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技术创新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或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
省级新产品指列入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通过省、市鉴定或经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确认的新产品。
(3)各区县人均工业增加值,高出全市平均值加2分。
(4)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加6分。
(5)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个著名商标,加6分。
2.考核程序
(1)对区县工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工业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
(2)考核采取责任单位自评和市考评组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复核结果采取通报制,报市工业领导组审定。
(3)考核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
(4)基础考核目标分值中的单项目标完成80%以上(含80%)的方可计算得分(未达到80%的单项不列入考核计分),其计分公式为:目标基本分值×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最高不超过120%。
(5)亏损面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值,每减少1户,加1分;每增加1户,减1分。
(6)考核总得分应为基础考核目标分值和加分目标分值之和。
3.考核依据
工业经济考核的“工业生产”、“经济效益”、“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净增企业户数”的目标数据以市统计局年快报数为依据;“技术进步”目标中“工业技改投入完成数”、“新产品开发完成数”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工业发展局)、科技局年报数为依据。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业产业化考核
1.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5%以上得20分,4%-5%得10分,4%以下不得分。
2.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营销收入增幅(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20%以上得20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3.主导产业示范基地,20分。围绕主导产业建立3片千亩以上高标准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个主导产业需建立1片)得20分,每减少1片扣10分。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分。建立2个运作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得20分,每少1个扣10分。(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是指:经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年内开展2次以上为会员服务活动,按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
5.农业招商引资(以市招商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年度内引进域外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占总引资额(不含对上争取项目)30%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农业是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生态农业、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
本项考核由市农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旅游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旅游经济考核内容为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和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组成,具体见以下考核表。

2005年旅游经济考核表

区县名称: 2005年 月

旅游考核指标 考 核 依 据 目标分值 实际得分
1、四项
旅游
经济
指标
(40分) 1.1旅游接待量 完成指标的可以给分项最高分;未完成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本项指标的评分由市旅游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审查验证后给出) 10  
1.2入境接待量 10  
1.3旅游总收入 10  
1.4创 汇 10  
经济指标实际得分小计
40  
2、六项


旅游


经济


基础


工作


(60分) 2.1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1.5分);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1.5分);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2分);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2分)。 9  
2.2 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2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2分);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2分);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1分);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2分);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分);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2分)。 13  
2.3 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3分);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2分);加强旅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2分);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2分);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2分)。 11  
2.4 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3.5分);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3.5分);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3分);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2分)。 12  
2.5 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2分);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工作(2分);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1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2分);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分)。 8  
2.6 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2分);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2分);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3分)。 7  
考核评价总得分
 

2.考核办法
(1)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为40分(目标值按年初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所签的责任状数据为准),完成考核指标的得标准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例乘以标准分值得到实际分值。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为60分(分值见表内各项);但是,对本地区发展旅游极具特色的和极具创新的可适当酌情加分。
(2)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旅游局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3)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本项考核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9项,为9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10分,共计100分。

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分表


号 类别 考核指标名称 标准
分值 测 算 方 法 得

1 全社会

固定资

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 30 完成计划得,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 5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 5 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5 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投资完成额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6 重点
项目
投资 “861”投资计划完成额 7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7 “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 3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8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 20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9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增幅 10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10 项目

管理 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 2 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0分  
11 重大项目谋划与编制 5 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 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 3 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注:比例得分计算公式:实际数/计划(平均)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平均分计算公式: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水平
2.考核办法与计分
(1)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区县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实际完成数/年计划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2)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以2005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与上年实际数比较,求得增幅,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增幅/全市平均增幅×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3)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全市平均比重: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比重;区县比重:各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总数=区县比重。区县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4)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人均额/全市人均额×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5)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比重:区县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6)“861”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7)“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计算方法同3。
(8)“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9)“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增幅:计算方法同2。
(10)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安排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得0分。
(11)重大项目的谋划与编制: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13)此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考评标准分值为100分。总体以累计得分高低排序,最后以15分折算实际分值,纳入全市区县目标考核分值。
本项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五)外贸出口考核
1.考核内容
(1)外贸进出口目标(年初已下达)。外贸进出口总值按海关总署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2)2005年度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数。按黄商贸管字〔2005〕17号《关于下达2005年度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建议数的通知》确定的目标数并以省商务厅2005年度备案登记的数字(黄山市部分)为准。
(3)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上报时间。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助企业利用国家和省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资金支持项目。
2.考核程序
对外贸易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外贸进出口目标占50%;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占15%;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占15%;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占20%
(1)按市政府黄政秘〔2005〕2号文件,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的记5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万美元的加1分,按此类推;未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50分=实际得分)。
(2)完成年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记15分,每增加1家加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15分=实际得分)。
(3)按时上报月度统计报表,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与海关月度统计数据误差在±5%以内,并有文字分析,记15分;报表项目不全,误差率超过±5%以外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有措施、有落实记20分。
本项考核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民营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2项,为7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30分,共计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40分;
(2)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数,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及财税支持、廉洁诚信教育等方面,30分。
2.考核程序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
(2)每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1户的加5分,最高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以上报考核文本及考核组评价为准。
(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考核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
(七)主要收入(区县域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有:(1)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值;(2)二三产业比重;(3)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4)工商税收占GDP的比重;(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6)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7)职工平均工资(在岗);(8)农民人均纯收入(具体为12个小项指标)。
2.考核程序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1)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2)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数分布计算综合指数(或分值)。
各区县政府于2006年1月18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直有关部门于1月22日前提供考核评价数据,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参加省县域经济考核的四个县的考核表,于2006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考核办经过核定后,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2005年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等,以省考核办2005年新下达的有关文件为准)。
省县域经济考核标如有调整,本市考核指标也将作必要调整,以保持口径基本一致。
3.考核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区县生产总值及人均值、二三产业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在岗)、农民人均纯收入12项指标数据,由各区县经市审核后上报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内)一份;各区县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工商税收、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等数据,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提供给市统计局(市经济运行考核办)一份。

2005年区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主要指标统计表


号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单位 本年
完成数 上年
完成数 增长
(减)%
一 生产总值 1.区、县生产总值(GDP) 万元      
2.区、县人均生产总值 元/人      
二 产业结构 3.二、三产业占GDP比重 %      
三 财政收入 4.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5.人均财政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四 工商税收 6.税收总额(不含农业税)占GDP的比重 %      
五 固定资
产投资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口径) 万元      
8.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六 引进资金 9.实际利用外资额 万美元      
10.实际引进市外资金 万元      
七 平均工资 1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八 农民收入 12.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      

领导审核: 填报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项考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自评: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综合经济运行考核的牵头和对口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分七大块开展工作,认真进行全年考核自评,并上报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式2份(书面材料要紧密针对各项考核内容,逐条评定并打分,报市对口考核部门和市统计局各1份)。
(二)组织考核:根据各区县自评情况,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实施,为避免重复进行检查考核,市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由各相关单位统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检查组赴区县一次性进行,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资料、核数据,然后由各部门独立行使各自承担的专项考核,将考核分值报市统计局进行汇总,形成文件上报市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的结果,由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要求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各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有关部门,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准确、及时提供考核资料;市各考核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程序合理、指标科学、严格把关等原则,认真完善各项考核的基础工作,保证全年区县考核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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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告知义务 法理基础 主体 履行时间 告知义务的范围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概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是对告知的规定,共七款,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予以了规定。和2002年保险法条文相比,去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内容,在条文中另行规定,这样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开规定,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因此,本文仅就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法律后果、履行时间等予以论述。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针对保险人的询问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
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对此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有其特殊性,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情况,面对众多的投保人,不可能对投保人的道德水准、资产情况和保险标的有全面的了解,保险公司对某一保险标的是否承保,很大程度上只能听凭于投保人的陈述,这就为某些投保人隐匿真实信息甚至是制造或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了可能。按照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就会获得高于保险费数倍的保险赔偿。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道德风险的产生,为被保险人实行诈保和骗保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所决定,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对保险人来讲,他要估计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程度,以便决定对某项保险标的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只能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陈述。“评估风险所依据的事实大都只有被保险人才知晓。因而保险人必须依赖被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情况,并相信被保险人没有隐瞒任何事情……”,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底线,提高了经济效益,降低了管理成本。
告知义务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是告知义务的主体,那么,被保险人是不是也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告知义务人仅限于投保人。他们认为,保险法既明文规定“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故不应扩张解释及于“被保险人”;一种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则,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告知义务主体仅仅是投保人,这一范围明显过窄。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第23条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资料提供义务以及第49条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义务履行主体都有被保险人,这些通知、说明、提供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性质与如实告知是相同的,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订立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人。在国外,日本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告知义务人,韩国、瑞士等国家则规定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告知义务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有被保险人更清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很困难,因此被保险人比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考虑到保险标的有些事项事关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妨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履行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解释为:“告知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这样就以法律解释的形式确立告知义务履行时间告知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但本人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订立后投保人或则被保险人都有履行告知的义务。
对于保险契约成立后,针对保险标的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告知,当属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危险通知义务的范畴。但是如果合同效力中止后再复效、合同期满后再续约或合同变更时是否仍适用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呢?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只能靠法理来解释了。(1)合同复效时,保险人有确定危险的必要,美国寿险保单也多规定复效时有告知义务、日本寿险保单也有类似条款。(2)合同续约时,在保险合同续约时,其本质原属两个合同,即续约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再订约,所以投保人应负如实告知义务。(3)合同内容变更时。就形式上而言,保险合同变更并不属原合同的订立,但若改变的内容对保险人的危险估计有影响时,则视为新合同的订立,投保人负有重新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增加保险标的或保险灾害。
告知义务的范围
目前世界上保险法中的告知模式有两种:一种无限告知主义,又称为客观主义,此种模式受到实践界和理论界的诟病,认为对投保人的要求过于严苛,使投保人承担过多责任,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第二种是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为主观告知,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询问告知主义模式,询问告知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的问题,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需要告知。1939年《德国保险契约法》首先抛弃自动申告主义,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现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询问告知主义。我国2009保险法明确采用了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模式。
如实告知哪些情况,保险法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1款规定:“ 第九条(如实告知的范围)  保险法(2002年)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告知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没有异议的,保险人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而司法解释迟迟没有能够出台,借鉴世界各地规定:法国1808年《商法典》“海上保险”第348条“要保人就其所有重要事实隐匿或不如实告知,致保险契约与载货证?徊灰恢拢??涟?O杖宋?O张卸匣虮涓?O罩掷嗍保?O掌踉嘉扌А!保弧逗??谭ā贰扒┒┍O蘸贤?保?敉侗H嘶虮槐O杖艘蚬室饣蛘吖??锤嬷?匾?孪罨蛘咝榧俑嬷?保?O杖俗灾?栏檬率抵?掌?个月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可以中止合同。但是,保险人已知该事实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知道时,除外。”“保险人书面质询的事项,推定为重要事项。”;《日本商法典》第644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投保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重要事实,或就重要事实做不实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契约。但是,保险人已知该事实或过失不知时,不在此限。”。由此不难看出,投保人负有告知的情况必须是重要事实,并且该重要事项影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所谓“重要事项”是其足以变更保险人对危险估计事项的情形即达到保险人拒赔之程度,其足以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事项的情形即达到影响保险人,使其本应增收保险费,却因之而少收保险费,其危险程度不同,保险费亦异。另外,“重要事实”应为义务人知道或应知道的内容,并且该“重要事实”为保险人所不知。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也有两种模式:一为无效主义,认为如实告知义务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故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早期立法多采无效主义。二为解约主义,认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仅认为一定期间内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使产生与无效同一的结果。晚近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均采此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保险立法采用解约主义。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二,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的期限,“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对告知事项的范围、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影响程度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在审判实务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注释:
⑴傅廷中著《保险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2页。
⑵Ref.Hardy Ivanmy:Marine Insurance,3rd edition,butterworths,1979,p.41.
⑶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⑷ 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⑸詹昊编著:《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10版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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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31号) ,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该3项国家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

上述3项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4月29日)起,该3项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6号)要求,对按以上国家标准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立即进行再登记,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情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并保证有关信息的及时上报。

同类产品其他结构形式的产品,将陆续制定相应的其他标准。
各单位可以从下列网站下载有关标准:
www.sac.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