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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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泸市府发〔2004〕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控制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对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类标准。
(一)一类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二)二类区
泸州市四县三区除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三类区
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公司沿321国道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以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
泸县福集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合江县榕山镇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二、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相连部分的缓冲带为500米,一类区与二类区、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为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三、全市三个类区的地带范围,应于2010年前达到所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标准。   四、本规定确定的各类功能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GB3095—1996)附件: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
  S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2
  005
  015006
  015
  050010
  025
  070总悬浮颗粒物
  TSP年平均
  日平均008
  012020
  030030
  050可吸入颗粒物
  PM10年平均
  日平均004
  005010
  015015
  025二氧化氮
  N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4
  008
  01208
  012
  024008
  012
  024一氧化炭
  CO日平均
  1小时平均400
  1000400
  1000600
  2000臭氧
  O31小时平均016020020毫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铅
  pb苯并〔a〕芘
  B〔a〕P氟化物
  F季平均
  年平均150
  100日平均001日平均
  1小时平均7①
  20①月平均
  植物生长
  季平均18②
  12②
  30③
  20③
  微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微克/(平方分米·日)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减轻噪声污染,保证城市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关于“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特对泸州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类别地带范围噪声标准〔等效声
  级Leq:dB(A)〕昼间夜间 1城区忠山片区〔市人大、忠山公园、泸州医学院(含附属医院)、环境监测站、泸州高中、江阳职高〕55452城市规划区内除1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以外 的区域60503 茜草坝机械工业区,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 公司及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向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化 工园区
(以上化工园区内的生活小区面积达0.5平方公里的执行2类)65554 城市规划区内的过境公路,321国道54公里处经沱江 一桥、百子图大桥、江阳路、迎宾大道、迎辉路、新马 路、治平路、慈善路、平远路、长江大桥、泸纳公路至 安富大桥、泸宜公路城区段。
  高速公路及其引道,绕城公路。
 安宁火车站片区、纳溪火车站片区及铁轨沿线两侧30 米内。7055(铁路轨道两侧执
行70)二、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的工业企业按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管理办法管理。
三、本市规划区昼夜间时间规定为:
昼间:北京时间6∶00至22∶00
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6∶00
四、本市所辖四县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地带划分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定。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境内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如下:
一、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市辖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
(一)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类的水域:叙永县画稿溪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
(二)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Ⅱ类的水域:
1泸州市及所辖四县三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以内的水域。
2合江县福宝国家森林公园域内的地表水域。
3古蔺县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地表水域。
(三)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类的水域:
1长江(泸州段)及一级支流沱江(泸州段)、永宁河、赤水河(泸州段)等及其次级支流除划分为Ⅰ、Ⅱ、IV类水域以外的所有地表水水域。
2泸县的三溪水库、艾大桥水库和纳溪区的马庙水库,以及以农灌为主兼有养鱼功能的其他水库。
(四)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V类的水域:
所有只适宜农灌用水的小溪、小水库等农灌水域。
三、实施与监督
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定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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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发〔200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联系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 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信安湖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湖区)为江山港双港口大桥以下、常山港孙姜大桥以下(含支流)、石梁溪白云山大桥以下、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大桥以下、乌溪江浙赣铁路新大桥以下、衢江沈家大桥以上水面及其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具体管理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标界立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信安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湖管委会),统一负责信安湖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设立信安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湖区保护、开发、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农业、林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综合执法、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信安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安湖的维护管理、水面保洁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湖区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安排湖区建设开发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对保护信安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水利、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渔业、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条 在湖区除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必要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非公共设施类建筑物、构筑物;湖区外毗邻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开发利用湖区水面和景点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服从防洪、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旅游景点,适度开发水上休闲项目。

信安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信安湖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有偿出让,其开发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方案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信安湖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开发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信安湖沿江灯光亮化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信安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进行保护。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信安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信安湖管理机构应做好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湖区资源或土地;

(二)向湖区、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三)非法采砂、取土、爆破等;

(四)破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助航、栏杆、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

(五)毁坏古树名木,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

(六)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七)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八)擅自捕捞鱼类和网箱养鱼;

(九)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

(十)向湖区超标排放污水,弃置污染湖面、水质的垃圾及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体;

(十一)在衢江沈家大桥以上至塔底枢纽工程大坝上游300m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水上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湖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湖区利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水路运输有关法规实施许可、监督和管理。从事非水路运输经营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湖区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湖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一律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都必须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条 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及过往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或指定的水域停泊、作业。

在汛期,所有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防汛防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集体文体活动的,需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达标后排放。

湖区内已有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达规定排放标准也未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信安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前,水利部门在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涉及建设用地的,依法报经国土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水域通航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还须依法报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区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逐步组织整改;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湖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按照规划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

第二十四条 湖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门依法查处:

(一)违法占用信安湖水域的;

(二)擅自拆动、操作和破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和栏杆等公共设施的;

(三)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

(四)倾倒垃圾、渣土、废物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五)无证网箱养鱼及捕捞的;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

(七)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废水的;

(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损坏、破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船舶无证营运的;

(二)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四)未按通航标准建筑水域建筑物、构筑物,改变通航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五)向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利、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安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