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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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89-3-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1988〕296号)收悉。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金银的收购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金银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二、严禁私下买卖金银及其制品,也不得私下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购买其携带入境的黄金及其制品或委托外商进口金银。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或者没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擅自从国外进口的金银以及从沙头角镇购买的黄金及其制品,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对在购买黄金中有违反其他法规行为的,还可按其他法规处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案中查没、贬值收购的金银全部交售所在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门市收兑价收购。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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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我部通报,在美国发生了肝素钠注射剂严重不良事件,涉及我国部分企业生产出口的肝素钠原料。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加强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使用;临床医师要严格掌握肝素钠注射剂适应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使用肝素钠注射剂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使用肝素钠注射剂患者的管理。要准确掌握使用肝素钠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进行救治,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同时报我部医政司。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肝素钠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要与当地药监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八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非法倒卖房地产、无照和超范围经营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合同不规范、房地
产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税费流失等。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参与监督管理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制订房地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办理其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3、对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
4、规范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济合同文本,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鉴证;
5、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活动;
6、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7、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并建立专项审核制度。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行纪及代理等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进行管理。
三、加强房地产买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1、进行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物的基本情况、销售价格、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交房期限、维护保养、产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审查管理和鉴证制度。
2、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关于投资额度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房地产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进行。
四、加强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凡非国家定价出租的各种所有权房屋,其交易行为均应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
2、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住用房租赁暂除外),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租活动。
3、房屋租赁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
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可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登记管理
开办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六、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屋出租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对非法倒卖公有房屋牟取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在房地产市场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进行非法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4、认真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申诉,及时处理消费者协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落实管理人员,把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搞好内部协调,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以切
实达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目的。




19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