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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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医疗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体检医院完成体检任务,检查监督医院执行体检规定的情况,按章处理医院及医生在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
  第五条 市人事局指定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四家医院为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对各体检项目作出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体检医院配合,负责校对考生的证件,组织考生按医务人员的要求进行各项目的检查(包括复查);负责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将体检结果通知各考生。
  第六条 考生应当按时参加体检,并服从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引导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和医院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市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的,应当在体检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送达《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用人单位对体检工作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次体检须在体检前2日内,由汕头市人事局会同汕头市卫生局、用人单位采取抽签办法确定体检医院,并由市卫生局通知体检医院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体检项目中血液、尿液等项目的检查,不公开使用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由组织实施体检单位采取临时编号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体检医院对一次体检未能作出结论,须进一步复查的,应于一周内一次性完成复查工作,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时,由市人事局会请市监察、市卫生等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负责体检医院以及考生都应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举报投诉制度。市人事局设置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0754-8171620),接受举报及投诉。市人事局接到举报及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公务员体检资格;对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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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作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包括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等。党管人才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2.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趋于多样、流动显著加快,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够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更好实施和建设人才强国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整合力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好人才工作,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或系统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所属系统内人才资源规模比较大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坚持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工作。
7.促进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科学划分有关部门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8.切实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自觉做好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认真落实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以灵活机制做好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
9.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10.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安排等,都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文件和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注意上下衔接和政策配套。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通过第三方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有效办法。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18.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暂无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20.强化理论指导。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运用,提高成果转化率。加强人才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
21.保证人才投入。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大人才项目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22.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

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铁道部


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1981年4月30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铁路栓焊钢梁是工厂制造采用焊接连接、工地拼装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一种新型钢梁。为了做好这种钢梁的养护维修,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栓焊钢梁的养护维修重点是使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其它铁路桥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和焊接连接部分。
第4条 本细则是对《铁路工务规则》中桥梁大修、维修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如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

质量要求
第5条 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不得有流锈现象。高强度螺栓不得超拧(实际预拉力大于设计预拉力10%)、欠拧(实际预拉力小于设计预拉力10%)、漏拧、断裂或缺栓。杆件不得有滑移。
第6条 栓焊钢梁杆件各部位,特别是焊缝处不得有裂缝。

检 查
第7条 对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焊缝应进行周密检查、细致观测,掌握其技术状态,如有异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一、交付运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完备的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包括拧紧工艺、主要施拧参数、各节点拧紧及抽验结果等)。铁路局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栓焊钢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高强度螺栓施工检查的抽验结果进行复验,合格后方予验收。
二、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6条规定,对栓焊钢梁进行检定,并着重检查焊缝和高强度螺栓,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养护要点。
三、新交付的栓焊钢梁在运营的头一年里,工务段至少每季度观测一次跨中动、静载挠度,对高强度螺栓、腻缝及焊缝全面检查一遍,并记录备查。
四、栓焊钢梁的经常检查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0条办理。按本细则第8条的检查重点,经常地检查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的状态,以确保运营安全。检查发现病害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病害检查记录簿”的登记。
五、秋季大检查应全面检查栓焊钢梁各部位和部件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节点,拆卸不超过该节点螺栓总数的2%(至少1个)的高强度螺栓,细致地检查螺栓及栓孔内壁锈蚀情况,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入“病害检查记录簿”。
六、严寒地区的栓焊钢梁,冬季对重点部位的焊缝应加强检查监视;高温高湿地区的栓焊钢梁,夏季应对高强度螺栓加强检查监视。
第8条 栓焊钢梁检查的重点是受拉或受反复应力的杆件及其接头处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如:
一、主、横梁连接处及纵、横梁连接处的母材、焊缝及高强度螺栓;
二、受拉、受反复应力杆件节点及联结系节点的高强度螺栓;
三、对接焊缝;
四、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上焊缝及邻近焊缝热影响区的钢材;
五、杆件断面变化处焊缝;
六、联结系节点处焊缝;
七、加劲肋、横隔板及盖板处焊缝。
第9条 高强度螺栓检查办法:
一、目视法
如发现杆件滑移(一般表现为连接处漆膜拉开或流锈水),导致拱度、挠度变化,即表明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大部分欠拧;如发现个别螺栓头或螺母周围漆膜开裂脱落,或流锈水,即表明该螺栓多属严重欠拧、漏拧或出现裂纹。
二、敲击法
用重约0.25公斤检查小锤敲击螺母一侧,手指按在相对另一侧,如手指感到轻微颤动,即为正常拧紧的螺栓;如颤动较大,则是严重欠拧的螺栓。
三、应变仪测定法
测定步骤如下:
1、在可疑高强度螺栓杆端面和螺母的相对位置上划一直线。然后将其拆卸、除锈、涂油后待用。
2、在原栓孔处用贴有电阻片的高强度螺栓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使螺栓预拉力N和螺母转角Q的变化曲线成直线变化的最低值)和所需要的终拧螺母转角范围(包括第5条规定的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误差±10%和预拉力损失在内)。
预拉力的损失规定为:M22螺栓为1吨;M24螺栓为1.5吨。
3、拆卸上述贴有电阻片的螺栓。
4、将前述待用螺栓装上,进行初拧,使其达到上述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
5、测量螺栓杆端面和螺母上原划直线间的角度,并与上述测定的所需螺母终拧转角范围比较,即可判明该螺栓是否欠拧或超拧。
四、扭矩测定法
更换高强度螺栓时,如采用扭矩法施工,则终拧后的复验,可采用本检查方法。方法如下:
先在螺杆端面、螺母相对位置划一直线,用扳手将螺母松回30°~50°,再用定扭扳手将螺母拧回原位,测取扭矩值,该扭矩值换算的螺栓预拉力应在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范围内,换算按第十八条的公式办理。
第10条 焊缝检查方法:
一、目视法:观察焊缝及邻近漆膜状态,发现可疑处,将漆膜除净,用4~10倍放大镜观察。
二、硝酸酒精浸蚀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用丙酮或苯)、滴上浓度5~10%的硝酸酒精(该浓度视钢材表面光洁度而定,光洁度高时,浓度宜低)浸蚀,如有裂纹即有褐色显示。
三、着色探伤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吹干后,将渗透液喷涂可疑处,时间一般隔5~10分钟,最长30分钟(时间根据光洁度和气温而定),然后用洗净液除去多余的渗透液,擦干。再喷涂显示液,在缺陷处即可显示红色彩象。

病害处理
第11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锈蚀(有肉眼可见的锈蚀麻面者)、裂纹或折断的高强度螺栓应立即更换。
第12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欠拧、漏拧或超拧的高强度螺栓应予卸下。如卸下的高强度螺栓无严重锈蚀、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指不能自由插入栓孔)和裂纹者,以及施拧未超过设计预拉力15%以上者,则除锈涂油后,可以再用。否则应予更换。
第13条 更换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应符合国标GB1228~1231—76的有关规定,其强度级别、规格及尺寸应与原有者相同。
第14条 重新安装经拆卸后清除过的高强度螺栓或更换新高强度螺栓时,应将栓孔内壁及孔口处的锈蚀污物清除干净。
第15条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头下及螺母支承面下都应放一个垫圈。垫圈孔边有45°倒角一侧应与螺栓头下的过渡圆弧相配合,不得装反。
第16条 高强度螺栓的更换,对于大型节点,每次更换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处每根杆件上高强度螺栓总数的10%;对于螺栓数量较少的节点,则要逐个更换。更换应在桥上无车时进行。
第17条 维修拧紧高强度螺栓一般应采用扭角法,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应按第9条规定的应变仪测定法办理。
如无应变仪等测试手段,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可参考该桥原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确定。
第18条 如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能确保稳定在0.110~0.150,且标准偏差小于0.010时,可采用扭矩法施工。扭矩法施工也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M=KNd
式中 M——终拧扭矩(公斤——米)
K——扭矩系数
N——高强度螺栓施工预拉力(设计预
拉力+预拉力损失)(吨)
d——高强度螺栓公称直径(毫米)
初拧扭矩应为终拧扭矩的60%。
第19条 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工作应严格控制,防止漏拧、欠拧或超拧。
第20条 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的外露部分应在高强度螺栓拧紧后涂以底漆和面漆,防止锈蚀。
第21条 栓焊钢梁节点处板束的顶缝、侧缝和底缝均应腻缝。如有开裂或脱落者,应清除干净后重新腻缝。在多雨潮湿地区对此尤应注意。腻子配方可按本细则附录(略)选用。
第22条 经检查发现在焊缝及附近的钢材上有裂缝时,应:
一、立即汇报负责人,请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根据裂缝的严重程度,采取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临时措施。
二、加强观察,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监视,直至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止。检查人员应在裂缝的尖端处与裂缝垂直的方向用红漆作出箭头标记,箭头应指向裂缝尖端,并与之相距3~4毫米,在箭杆端部标明检查日期,并应将裂缝的位置、长度、发展情况及检查日期记入“桥梁病害检查记录簿”。
三、为便于观察裂缝发展情况并防止裂缝处锈蚀,可涂上亚麻仁油或其它透明涂料。
第23条 在焊缝及附近钢材上发现裂缝后,可根据裂缝位置、性质、大小及数量,采取相应的措施,如:
一、作为防止裂缝发展的临时措施,可在裂缝的尖端钻与钢板厚度大致相等的圆孔,但最大不超过32毫米。裂缝的尖端必须落入孔中。
二、作为永久性加固措施,可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拼接的方法进行加固。加固时,裂缝尖端处凡能钻孔者均应钻孔。
三、抽换杆件或换梁。
第24条 在不能保证焊缝质量的情况下,桥上裂缝不得焊补。
第25条 发现杆件滑移或者焊缝开裂,经与设计部门研究后需抽换杆件或换梁者,均应列入大修进行整治。高强度螺栓连接进行大修时,大修前应制订高强度螺栓施工工艺规则。

维修验收
第26条 栓焊钢梁维修后,按《铁路工务规则》第200条规定检查验收。
一、维修中更换的高强度螺栓,应予抽查,抽查数量为更换数量的5%,但不少于一个。抽查中有一个欠拧或超拧时,再另抽查5%。如仍有失格者,则应扩大检查全部更换的螺栓。失格者进行处理后再行复查。
二、工地补焊焊缝的验收按《铁路工务规则》第157条办理。

其 它
第27条 工区、领工区、工务段或桥工段(处)应储备合格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螺栓丝扣应涂黄油,套上两个垫圈和螺母,分类装箱,箱面标明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干燥处,每半年开箱检查一次。
第28条 定扭扳手在每天使用之前应认真标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