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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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办法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章 股 票
第五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
(二)股票种类;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第七条 股票票面格式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设计及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八条 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
第九条 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股票可以抵押、继承。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计值货币为人民币。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以及参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表决的权利,但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第三章 股票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可分为: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二)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三)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内部发行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八)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售。
定向对象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且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
企业法人定向购买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二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九)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发行公司须编制招股说明书,真实、全面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生产经营范围;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股票的理由、目的;
(五)发行股票的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证券承销商的名称、承销总数及承销方式;
(九)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主要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
(十)经签证的盈利预测。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发行公司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载于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主管机关认为披露不尽充分时,可要求发行公司将其它相应文件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资金运用属同行业较好水平;
(二)距前次发行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申请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股份额;
(四)所筹资金的运用须符合深圳产业政策;
(五)有利于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以吸引外资为目的的可不受本条二、三款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再次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
(一)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四)资金运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方式、价格、范围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为按面值或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面值发售。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须由证券承销商分别采取包销、助销、代销等方式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3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三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5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五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团中的总承销商的承销比例应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总承销商与各分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每次承销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承销期满时尚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承销商在销售前,应将承销合同的副本报主管机关备查。证券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其合同所定的发行价格销售。
第二十五条 证券承销商包销、助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4倍。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商可按承销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包销、助销的报酬或代销的手续费,其费率标准由主管机关及深圳市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应于承销期满后或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完后15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发行报告。发行报告应包括:
(一)销售经过及其数量;
(二)认购人总数;
(三)认购发行额0.5%以上者的名单;
(四)承销期满后由证券承销商自己认购的数量;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售的方式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境内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拨款。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所购股票及所获新股认购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分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
年满18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认购股票。但所持有各种股票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批准。
境外投资者(除发起人外)认购股票,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公司应于发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发行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抄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实际发售的股票的种类、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占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应于营业年度的每半年终了后60天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已上市的公司,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以供股东或债权人随时查阅。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股份按不同所有者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股。是指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营单位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内企业法人或其它团体法人用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个人股或社会公众个人股;
(四)特种股。是指中国境外的政府、法人或个人投资购买的股份。
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或垄断行业,国家要保持控股地位。其它企业的股份比重,以市政府批准的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派发红股属于扩股。公司派发红股不得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并须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股份公司拆股是将股票单位拆成若干等额股票单位的行为。已获准上市或柜台转让的公司股票一般不再拆股。如因每一股票单位市价过大影响交易的,上市公司须报交易所审查,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后方可拆股。未获上市的股票拆股由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发行股票的公司,其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亏损;
(二)优先股股息;
(三)法定公积金;
(四)公益金;
(五)任意公积金;
(六)普通股红利。
本条第二、六款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由发行公司代扣代交。

第四章 股票交易
第三十六条 股票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上市股票在交易所集中交易;
(二)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股票在证券商柜台挂牌买卖。
股票交易均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不得进行场外非法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上市除应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三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
(二)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定;
(四)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简称资本利润率),前二年均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应达10%以上;
(五)股权适度地分散。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第三十八条 已是股份公司但未公开发行的,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且在股票公开发行的半年后方可转让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申请上市,应由交易所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上市股票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必须符合本办法、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和公告。
上述规章和公告由交易所制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新股认购权证等有价证券,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二条 股票交易必须凭有效证件委托证券商办理,证券商接受委托和在交易所集中交易时必须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买卖优先的顺序办理。
证券商受托买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包括集中交易与柜台交易)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抛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或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证券及造成证券虚假供求和扰乱价格;
(三)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假作买卖;
(四)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买卖;
(五)散布虚假的或易被误解的消息,以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价格;
(六)以投机为目的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某一种特定证券,影响市场行情;
(七)未经许可在交易所和证券商的交易柜台直接或间接买卖自身发行的有价证券;
(八)证券经纪商代客户决定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入或卖出,或在其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买卖的委托;
(九)场外非法交易;
(十)非法过户。
第四十四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涨落停牌制度。集中交易的涨落幅度由交易所拟定,柜台交易的涨落幅度由证券商联席会共同拟定,均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股和个人股要严格区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交叉。
第四十六条 私募发行及内部发行的股票不得上市交易。

第五章 证券商、交易所、登记公司
第四十七条 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证券业务。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载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一)名称、住所;
(二)注册资本;
(三)机构组织形式;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业务简历和持有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的情况;
(五)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六)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
(七)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可申请从事证券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同时经营股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的,须将其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分开。
证券商只能经营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业务及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证券自营商持有的股票,不得超过其资本金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第五十条 证券商的下列行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其名称或住所;
(二)变更资本总额;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合并;
(四)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解散。
证券商有本条第四款的行为时,必须妥善结束其正在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其他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商发生下列行为时,主管机关可取消其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并责令其在180天内结束全部证券业务。
(一)资本总额下降到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限以下;
(二)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和主管机关规定的证券商的资格要求;
(三)业务和资产负债状况有可能发生丧失偿付能力的危险;
(四)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超过90天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擅自停止营业连续30天以上。
第五十二条 证券商应执行《深圳证券经营机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机关报送营业报告书。
第五十三条 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责令证券商提交有关的财务或业务报告及资料,检查其营业帐簿或其它有关物件。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及情形紧急的,主管机关可封存或调取有关物件。
第五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为非盈利性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由证券商、登记公司、主管机关和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为深圳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提供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内管理证券商、上市公司;
(三)主持对进场的证券特许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核;
(四)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的停市、复市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第五十九条 凡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章及公告。
上述规章及公告由交易所拟定报主管机关核准。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公开买卖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买卖优先顺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应依交易所规定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清算头寸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第六十二条 证券商有下列行为者,交易所可按照有关法规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对其处以罚款,并给予警告、停止交易,以至除名的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
(二)违反交易所规章及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对证券商除名处分的,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为有必要时,可责令对除名或受到停止交易处理的证券商自行清理其买卖业务或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清理。经指定的其他证券商在清理该买卖业务范围内,视为该证券商的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主管机关和深圳市审计局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可随时要求交易所提交关于其营业和财产状况报告和资料。发现违法嫌疑的,可封存调取有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证券商在交易所买卖有价证券所发生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税收;
(二)委托人;
(三)交易所;
(四)证券商。
清算头寸不敷清偿时,其未受清偿部分,可用保证金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洽商、签订重要合同,及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证券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及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经主管机关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六十八条 登记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各股东单位代表和主管机关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报主管机关核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登记公司为深圳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为:
(一)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
(二)上市及未上市记名证券的过户登记;
(三)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
(四)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或分红派息;
(五)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
(六)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十条 记名股票过户,须在股份公司公布停止过户日前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并到股份公司或登记公司提供的地点领取股息红利,不按规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的,股息、红利仍发给原记名股东。
第七十一条 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责令交易所、登记公司变更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及其它规章,或停止、禁止、变更、撤销其决议案或处分。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的下列行为,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名称或住所;
(二)变更资本总额;
(三)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解散。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的下列行为,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一)变更章程和业务规则;
(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三)歇业或停止部分业务。
第七十四条 证券商、登记公司不得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委托买卖和登记过户手续。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商有义务向主管机关和市政府有关监管机关提供其要求查询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须向主管机关认可的新闻媒介发布每天上市证券的总成交量和成交价格。

第六章 主管机关
第七十九条 主管机关的职责: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三)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
(四)依法审批和管理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第八十条 主管机关主管下列事项:
(一)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股票登记过户的管理和监督;
(三)股票上市核准及买卖的管理和监督;
(四)股票投资信托、股票融资和股票投资咨询业务的批准、管理和监督;
(五)审批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商的设立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六)与股份公司运作相关的检查和监督;
(七)股票市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
(八)证券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奖罚;
(九)股票管理法规的拟订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十)其他有关股票市场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地进行管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十二条 在股票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按主管机关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凡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服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对于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主管机关可授权交易所停止该证券商在交易所的业务。
第八十四条 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认股权证及其它各种集资券的发行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公司发行证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金融机构停止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五条 发行公司和证券承销商不按主管机关批准的发行范围、数量及发行价格发行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退还超过范围及数量的款项;
(二)处以发行公司及承销商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三)停止其三年以下的发行及承销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六条 为发行公司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及公证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
(三)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该机构停止该项业务半年,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评估或公证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七条 凡经主管机关批准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如不按本办法及时并如实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或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资料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登报通报批评;
(二)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该公司有价证券停牌交易5至7天;
(四)造成重大危害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由市行政监察局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给予处分;
(三)由主管机关给予停止该股票交易、过户和通报批评。
第八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由主管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凡违反第三十六条进行场外非法交易的,对买卖双方各处以该有价证券成交额50%以下的罚款,直至没收其有价证券。
第九十一条 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从事证券经营的机构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缔其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二条 证券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超出主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业整顿;
(二)取消其部分直至全部经营业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三条 在证券发行、交易、交收、清算、结算和过户登记过程中,凡涉及舞弊、欺诈、收受回扣及以非法手段谋利者,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一)处以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二)没收有价证券;
(三)当事人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责令其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开除留用或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凡被开除公职者,任何证券机构不得重新录用;
(四)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四条 以上处罚除已规定由主管部门执行外,其余各条款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主管机关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凡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4月1日银复(1991)154号文批准)



199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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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统计分析

王春胜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国家强盛的决定性因素。为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特作如
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1)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工作的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我国积极、全面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
交流,在改革开放中形成了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科技工作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科技体制正在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体制转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机制正在形成。科技工作的战略重点已转向国民经济建设,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大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实力显著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对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认识不断提高。很多地方和部门实施了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建设正逐步转向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实践证明,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是正确的,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是成功的,科技工作的成效是显著的。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初步具备了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科技实力,为加速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多数企业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系统结构不合理、机构重复设置、
力量分散的状况依然存在;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还未形成,投入过低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也将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科学技术实力已经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低的重要因
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对科技进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好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等问题。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
严峻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速国民经济增长从外延型向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实现这一战略转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3)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
的繁荣强盛。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战略决策,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必然抉择,也是中华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是这一转移的进一步深化和向更高阶段的发展,必将使生产力产生新的飞跃。
(4)实现科技生产力的新解放和大发展,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面推进科技进步。到2000年的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制。在工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基础
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有显著提高。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本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到2010年达到以下战略目标:使基本建立的新型科技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繁荣科技事业,培养、
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科学技术队伍。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重大学科和高技术的一些领域的科技实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重要产业的关键技术和系统设计技术。主要领域的生产技术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下世纪初的水平,一些新兴产业的生产技
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5)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从战略目标、政策、体制、规划、计划等方面体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以改革作为科技发展的动力,在发展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坚持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合理部署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工作。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科技发展要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克关键,勇于创新。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社会环境。在科研工作中,切实发扬学术民主,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坚持研究开发与群众性科技活动相结合,研究开发与科技普及、推广相结合,科技与教育相结合。
二、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6)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跃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必须始终把科技进步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业科技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使我国农
业科技率先跃居世界先进水平。
要着重抓好我国现有农业先进技术的组装配套,并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境外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推广应用。大力提高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规模效益。到本世纪末,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提高到50%,为实现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目标,并? 闳狻⒌啊⒛獭⒉说雀笔彻┯μ峁┘际醣U稀? 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普及农业科技知识,采用多种方式培养农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发展技工贸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7)切实加强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集中优势力量,在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病虫害与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区域综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对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领域,力求取得重大突破。加速畜牧、水产养殖综合技术,特别是开辟新
饲料资源技术的开发。开发并推广节水灌溉和科学施肥等技术。重视林业、水利、气象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十分重视生物技术等现代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在农业上的应用,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为建设现代农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
(8)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引导其向技术密集、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开创新的产业领域,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广开渠道,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扶贫工作。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科技和教育。帮助贫困地区培养技术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贫困地区人民依靠科技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发达地区也要在技术、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援。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9)我国工业发展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提高工业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技进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必须把科技进步作为关键
措施。
技术创新是企业科技进步的源泉,是现代产业发展的动力。要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发先进技术。技术引进要与国内研究开发统筹安排、有机结合,在注重引进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技术创新,增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产业关键技术及工艺开发、装备研制,要逐步实
现以国内为主,真正使民族工业的发展建立在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基础上。
(10)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激励企业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新思想、新知识,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管理
方法、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要加强企业职工在职技术培训,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
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以及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11)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重点围绕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共性、关键性、基础性技术难题。重点开发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降耗技术、清洁生产和环保技术等共性技术。
要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有效地参与引进技术的论证、评估,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与重大工程的论证、前期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12)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扩大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努力解决交通、通信、商贸、财税、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现代化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动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的信息、咨询等第三产
业的发展。
四、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
(13)高技术产业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要努力提高国产高技术
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高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一些高技术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大中型企业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密切结合,共同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产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国家视其项目适当给予优惠政策。要建立良好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区内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重点塑造一批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掌握知识产权、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高技术企
业或企业集团。
(14)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先导,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发展高技术要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把握世界高技术发展的趋势,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掌握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作为主要目标。国家继续组织实
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遴选一批重点课题,组织以中青年人才为骨干的精锐队伍,加强集成,协同攻关,力求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海洋等重要领域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世界高技术的若干重要领域占一席之地。
(15)要充分发挥高技术对发展国防事业,特别是对发展武器装备的先导作用。加强国防科技的预先研究,集中力量,协同攻关,保证重点武器装备研制。继续全面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注重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五、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
(16)全面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依靠科学技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抓好一批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与综合利用等示范性工程,建
立一批以科技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
(17)在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抓好一批综合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研究开发基地。加强计划生育、重大疾病诊断和防治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加速建立新医药、中医药和医疗器械自主研究开发体系。到下世纪初,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
要疾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
加强国土资源、海洋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等科技问题的研究。坚持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安全、城市建设、劳动保护、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科技工作。建立食物和营养安全与质量检查、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身体
素质。
大力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装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医药、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住宅、流通与社会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基础性研究
(18)基础性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后盾,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也是培养和造就科技人才的摇篮。基础性研究的使命是探索自然界的规律、追求新的发现和发明、积累科学知识、创立新的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理论和方法。基础性
研究的重大突破,将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崛起,引起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革。
在当前一个时期,基础性研究要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作为中心任务,重点解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问题,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要注重发展新兴带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学科。支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合理结合,
重视软科学研究及应用。
(19)基础性研究要按照“有所赶、有所不赶”的原则,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根据国力、财力的可能,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一定优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课题,集中力量,重点攻克。国家继续通过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重点基础性研究计划以及各种专项基金,加强对基础性研究的支持。不断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基础性研究经费占研究和开发经费的比例。基础性研究要同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注重发挥高等学校在基础性研究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和教
学人员可相互兼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要与高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相衔接。重视支持科学家特别是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自选课题的研究。创造学术民主的良好氛围,鼓励科学家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20)加强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现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开放的科研基地。努力提高科研仪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和自主研制开发能力。重视科技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加强科技图书、资料和数据库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建立全国科技信息资源传
输的设施,建设连接全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教信息网络,实现科技信息共享和交流的现代化。
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
(21)科技体制改革是一场解放科技生产力的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才。要真正从体制上解决科研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力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到本世纪末,要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系统结构、富有活力的运行机制、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和科学的研究院所管理制度。建立起包括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精干的独立科研机构、重点高等学校、农村技术
服务体系、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科技进步体系。各类科技力量合理配置,科学分工,优势互补,有机结合。
(22)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优化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
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增强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活力和动力。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增强技术开发能力,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技术服务机构。
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机制为主,除按照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要使绝大多数技
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
要鼓励和引导这些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有的可以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科技企业集团,或通过兼并、承包企业以及股份制、与企业合建等方式转变为企业集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部门、行
业和地方科技力量的结合,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有的可吸收国外投资,组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有的也可以其他形式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的道路。
以政府投入为主,稳住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稳住一头”的工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地进行。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保持一支精
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要从科研任务、经费、设备、基地、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多方面,切实加强对“稳住一头”工作的支持。
按照上述原则,由政府财政支持的科研院所要进一步精减,合理分流人员,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要推动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多种形式的结合。通过优化组合,逐步在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的重点领域中,形成若干个对国内外开放的科研基
地,聚集优秀人才,成为高水平的国家研究中心。行业和地方也要根据各自的需要,通过科技机构的优化组合、人才分流,保持精干的科技力量从事具有共性、长远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步骤。各部门、各地方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结构调整、人才分流的方案和实施步骤。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地推进。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
配套,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家和集体的知识形态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人才分流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内,国家将继续对“放开”的科研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以利于发挥科技整体力量的作用。
(23)进一步改革科技拨款机制,促进科学技术工作新型运行机制的建立。与经济建设直接相关的科技活动要按市场机制运行。进一步加快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建设,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发展各种技术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培养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立技术供需的双向信息渠
道和网络。
要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以及行业、地方的科研任务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的招聘、职务晋升也要通过公开竞争来进行,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重点科研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制度,适时调整专业、学科和机构的设置,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4)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使科研院所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科学管理的法人。建立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优化组织结构和专业结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建
立科技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度。
(25)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科技管理体系。在深化改革中要理顺关系,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状况。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强化间接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与经济综合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对科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
一部署。
(26)加强科技立法和执法工作。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强化科技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处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打击各种假
冒科技之名、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反对各种伪科学活动,使科技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地进行。
八、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
(27)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经济、科技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培养、造就千百万年轻一代科学技术人才,建设一支跨世纪的宏大科技队伍。
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要选拔、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担负重任。要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一代企业家。培养科技人才,教育是基础。要认真贯彻《中国教育
改革和发展纲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在培养科技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技后备力量。要注重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培养科技人才及各类专业技术能手。重视妇女和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
大力弘扬优秀科技人员的拼搏奉献精神和成就,树立科学家、技术专家崇高的社会形象,使科技工作成为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收入和住房水平逐步提高。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奖励的力度。
要鼓励留居海外的科技人才回国工作。国家对他们实行来去自由、往返方便的政策。欢迎他们以多种形式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8)科技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率先垂范,为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要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坚决反对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研究课题评审、成果鉴定
、科技奖励中的不正之风。鼓励科技工作者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9)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是推进科技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是民族强盛的基础。宣传和普及科技知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科技、宣传、教育等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
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 11号),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设施场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用科学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把人民的生产、生活导入文? 鳌⒖蒲У墓斓馈? 九、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
(30)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投资结构,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科技投入过低的局面,提高各项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比例达到1.5%。
(31)增大财政科技投入。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同时,中央和地方每年都要在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要加大对农业科
学研究、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善科研单位的工作条件。
(32)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在各项投入中增加用于科技的投入比重。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相应的科技问题。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经费相配套,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工作。
(33)继续拓宽科技金融资金渠道,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加科技贷款比例,进一步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增加科技信贷规模,对综合性的高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
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吸收海内外资金支持科技事业。
(34)对科技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经过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活动,由国家给予扶持。不断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推动科技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35)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外交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把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科技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在先进生产技术、高技术领域中的科技合作,积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继续推动技贸结合,扩大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外贸自主权。鼓励科研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企业与外贸企业合作,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及其产品出口。国家对高技术及产品的出口给予信贷、出口退税等政策性支持。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欢迎国外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科技交流。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在国外、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
(36)在基础性研究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拓宽与世界各国及国际学术组织交流的渠道,扩大交流的范围。在一些重要领域可与国外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科研基地。要为科技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及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
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世界科学的前沿博采众长,提高学术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神圣职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处理问题,提高驾驭现代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能力。各级党委和
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每年要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科技工作,切实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战略上把握好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真正把推动科技进步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党
委和政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们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对落实各项科技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38)加强科技机构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科研机构、高技术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关心中青年科技人员的成长,注意从他们中培养和发展党员。要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中青年
科技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39)为了加强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决策与管理,设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40)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要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做出贡献。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级科协、学术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新闻媒介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
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在全国上下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热潮。广大科技工作者要走在科教兴国的前列,担当起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任,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智慧和力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推进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



199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