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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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联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良好;
(二)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合格;
(三)企业进行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年度执行情况及内部分配情况已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机制;
(六)企业班子团结,实行民主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形象或社会评议结果良好,首次申请薪酬管理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投入产出、社会贡献、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同行业平均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测算办法另行制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系,以基薪为基数,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长期激励是指股份制企业可比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拟订切合自身实际的股权激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即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薪酬,按法定代表人的95%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内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因素,在法定代表人薪酬的60%—80%之间确定,应当合理拉开差距。

第三章 年薪兑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列入企业成本,采取按月预提,分期和集中结算兑付的方式(其中基薪可按月预支),每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一次。
第十一条 每年薪酬确定前,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托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全市和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经营收入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需按考核期核定基薪的30%缴纳责任风险金,在兑现下一年度年薪时按《目标管理责任书》当年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结,如果完成责任目标全部兑付,否则按比例或全部扣除。
第十四条 绩效薪分期兑付。年度考核结束后,实现当年经营目标的兑付40%,其余60%实行延期兑付纳入责任风险金。延期兑付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按任期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经审计后兑付。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完成下列考核指标,每完不成一项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10%的责任风险金:
(一)社会保险费交纳;
(二)安全生产;
(三)廉政建设;
(四)社会稳定;
(五)社会评议。
企业未完成利润、上交税金等考核指标,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15%的责任风险金。
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全部责任风险金。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责任风险金和绩效薪由市国资委在银行开设专户集中管理兑付。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核算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具备实行负责人薪酬管理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拟定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未按本办法批准实行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其他市属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年薪。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数额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职务、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和离任时的当年经营目标实现情况计算其当年薪酬;新任企业负责人需在本企业任职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方可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收入,特殊情况需要在子企业领取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位年度消费,并将企业负责人职位年度消费的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经核准的应予以公开。要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帐管理,其年度薪酬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收入、支出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报市国资委审核后,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适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孳息,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全部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风险金和绩效薪及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财务报表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按照本办法实行薪酬管理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退回超提超发的资金。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1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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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河北省地矿局:
你局地矿水〔1988〕012号文收悉。关于你省有关厅、委由于《水法》草案(现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包括地下水,因而误认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对地下水勘查要进行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
部门分工的规定,都可以不再执行的问题,答复如下:
《水法》的颁布,没有影响《勘查登记办法》关于勘查地下水必须申请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部门分工规定的法律效力,应当继续执行。
一、地下水是矿产资源,也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既要符合水资源的一般规律,更要遵循作为地质学重要学科之一的水文地质学的规律。对于地下水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从不同的
角度进行调整。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中包括: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水资源“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的决定,与国务院发布的《勘查登记办法》要求勘查地下水必须向地矿部申请登记的
规定,是国务院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规定有关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完全符合宪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这样规定,与《水法》没有任何抵触。而且《水法》第九条关于“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务院规定各部委对水资源分部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三、《水法》在审议过程中,国务院重申了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决议和《勘查登记办法》有关地下水规定的有效性。
1987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61号文《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按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四、水电、建设、地矿三部曾联合正式向国务院报告,一致表示将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部门分工各自通报所属系统。
水电、建设、地矿三部于1987年7月8日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协调〈水法(草案)〉中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报告》,一致同意在《水法(草案)》中有关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只作原则表述,将三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现行分工职责向所属系统发出通报,作为报告附件的
通报,明确记载了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的前述决定。
希望你局向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兄弟厅局说明,消除误解。

附件:关于水电部、建设部、地矿部在水资源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的通报(水电水资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建设厅(委局)、地矿局,有关省、市水资源委员会(领导小组):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国务院曾先后对有关部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试行)中规定:水电部负责全国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组织进行大江大河、边境河流的规划和重点治理开发工程的建设;建设部根据水电部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规划,负责
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分配、利用和管理工作。
1984年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地矿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1984年国务院关于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问题的批复〔(84)国函字第40号文〕中规定:由水电部作为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调配等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矛盾,处理水利纠纷等。《批复》中指出
:“水电部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注意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以上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执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依据。
我国水资源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管理的模式以及水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执行,不要求上下对口。



1988年3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1990年3月29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下发执行以来,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用语规范》尚需补充,并要求在《用语规范》的商业部分中增设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以适应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需要。经研究,在《用语规范》中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的七十七个小行业中,增设九个概括性行业及其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望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