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1:59:58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6 号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七条 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实行报批、审查、验收制度。
  市本级地方志书及与之相关的地情类书籍编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区、县(市)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第八条 除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以外,相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有权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有权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本市年度地方志书每年编纂一部。跨年度地方志书每20年编纂一部。各区、县(市)的地方志书每5至10年编纂一部。
  第十二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四条 地方志的编纂应当思想鲜明正确,资料翔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审校严格认真,保证地方志书的质量。
  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第十六条 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第十七条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对其所属单位的地方志编写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出版后30日内,向本级和上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条 地方志应当向社会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方志文献网站查询、摘抄、使用地方志文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
  (二)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三)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五)未经审查、验收、批准,擅自出版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的;
  (六)拒绝向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2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
  第七条 对于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
  第八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指定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14日内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拟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申请。
  第九条 广电总局同意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就落地的代理事宜进行洽商的,新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在60日内、上年度取得落地资格的频道应在45日内与指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合作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广电总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作出准予落地的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危害中国社会公德,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下列事项变更,须事先向指定机
构通报协商,并由指定机构报广电总局:
  (一)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的股份结构、经营权、投资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
  (二)频道名称、频道类别、节目构成、播音语言、字幕等《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所列重要事项的改变;
  (三)频道播出信号加密与否的变化、信号传送卫星及其覆盖区域等有关技术参数的变化;
  (四)涉及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事项的变更。
  广电总局认为因上述事项变更,经批准落地的频道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停止其落地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管理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的接收活动。
  第十五条 指定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所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有关行为和播放内容进行监督,配合广电总局实施相关处理,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播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指定机构应即时停止违规内容的传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广电总局给予警告,要求其陈述情况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特定内容传送、暂停或取消有关频道落地资格。
  第十七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相应处理外,应按照广电总局的要求在相同的传播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境内特定地区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关于下发《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及申报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的通知

中国农科院,中国水科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及农业部重点实验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从2002年起,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经财政部批准同意,现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2002年度“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专项”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在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通过“专项”的资助,在2-3年内能够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或技术体系。
二、申报范围:请根据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专项申报指南进行申报(附件2),超出范围概不受理。
三、时间要求:2002年6月20日前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到项目受理单位。逾期概不受理。
四、项目组织:各单位要根据入世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精心策划,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鼓励有关单位联合申报。为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既要注意与现有各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同时也要避免重复。
五、申报方式:按照附件要求认真编写《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由各单位统一上报。
六、报送地点:各单位将申报公函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科研计划处,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704室,邮编:100026,电话:010-64195085)。同时上报项目申报书的电子版。

附件:1、《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2、《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申报书》;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任务书》;5、《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6、《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02年5月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技术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是为解决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科技研究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由农业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支持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与分中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全程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课题(本专项课题均称为项目)制管理。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元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监督、组织验收以及专项计划的整体协调和部署等。
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为具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支持重点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的研究;在国内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产品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如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研究等。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五)加强与国家现有科技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根据支持领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支持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30万元左右。
第十二条 农业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由农业部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及项目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承担能力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参照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农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给农业部,并按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业部,经核实后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上报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主要从计划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产业化前景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任务指标需要并经批准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后的任务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农业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如按任务书要求时间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需向农业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总结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信息表;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验收方式可视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涉及保密性较强的项目由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独立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对照项目任务书已完成计划任务指标要求、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进行判断的视为需要复议,在接到复议通知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任务书期限,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五)经费使用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研究成果依法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研究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是指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为管理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指南发布、立项评审、预算评审、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总额的5%。
(二)项目研究费是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费以项目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
1.设备费,包括购置费和试制费。其中,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30%。
2.相关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会议差旅费、其它费用等。
3.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5%。
第四十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资金按项目任务书拨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展合理使用资金,同时接受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节余经费,经农业部核定,留给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被批准终止执行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农业部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在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同时,鼓励承担单位自筹和地方、企业配套相结合,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的运行管理新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有资金挪用、挤占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项目,农业部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中止执行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部有关科技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优质稻新品种选育及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可供出口和替代进口的一级优质抗病虫害水稻新品种(含南方稻区早中晚稻及北方粳稻);通过开展综合技术的组装配套与研究,为无公害出口稻米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无公害稻米生产全程监控技术生产稻米达到绿色食品AA级标准。
二、优质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究
1、优质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北部冬麦区和黄淮冬麦区的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2、优质弱筋弱筋饼干糕点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弱筋饼干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三、优质玉米新品种关键技术研究
1、高油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高油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2、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3、青贮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青贮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四、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高产高效关键技术研究
1、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培育适于东北不同地区种植的高油大豆新品种,研究适于不同地区、与高油品种配套的栽培技术;对已有的栽培技术进行优化,实现良种良法的配套,确保高油大豆产量的提高。
2、高油大豆的种、管、收、选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
研制大豆专用收获机及低割装置,主要对低割装置、脱粒及分离部件进行系统地研究;对引进大豆精选分级设备的国产化研究,研究设备的喂入、分选、分级系统。
五、优质高产棉花新品种选育
1、优质、高产、广适杂交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2、抗病虫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六、油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油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双低”优质油菜新品种(组合)。
2、花生新品种选育
选育出口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油用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超高产花生新品种。
七、糖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优质抗逆甘蔗新品种选育
2、优质高产甜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耐丛根病甜菜新品种;选育高生产力单粒型甜菜新品种。
八、优质水果选育及高产高效管理技术研究
1、长江流域优质柑橘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熟和晚熟甜橙和宽皮橘品种;选育高产优质早熟脐橙新品种;选育无籽夏橙和冰糖橙新品种。研究优质丰产无公害节本栽培技术。
2、苹果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中、晚熟及加工专用苹果新品种(系);研究无公害优质果品生产关键技术。
九、优质牧草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筛选东北地区抗寒品种、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型品种、黄淮海地区高产高效型品种、长江中下游区耐热型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栽培技术。
十、牧区人工草地建植与管理技术
研究多年生牧草混播技术;粮草混播及草田轮作技术;优质高产一年生牧草及饲料作物栽培管理技术;人工割草地持续利用及牧草加工技术;人工草地集约化划区轮牧放牧利用技术;家畜舍饲、半舍饲饲草料搭配技术。
十一、旱作节水农业新型机械与新型材料研制
1、节水农业机械研制与开发
研制行走式节水灌溉关键技术与机具;研制系列化坐水播种施水开沟器;研制垄作坐水种苗根区灌溉一体化机;研制农用车苗根区灌溉机;研制悬挂式苗根区灌溉机;研制垄作免耕播种机。
2、旱作节水化学制品的研究与开发
研究长效保水剂及多功能种衣剂;研究全降解生物地膜。
十二、优质创汇植物新品种选育研究
1、优质茶叶新品种及加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优质、专用茶树新品种及种苗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高效、无公害茶园管理关键技术;茶叶加工新技术与新产品研究;
2、蚕桑优特新品种选育与集约化生产关键技术
选育优特蚕、桑新品种;研究集约化蚕桑生产关键技术
3、麻类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生产、加工技术研究
选育亚麻、苎麻高产、优质、多抗专用新品种;研究麻类收获机械及加工技术。
十三、出口对虾、贝类关键技术研究
1、出口对虾优良品种选育
2、对虾健康养殖关健技术研究
3、贝类健康养殖技术研究
十四、能源作物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植技术研究
1.甜高粱优良杂交品种的培育与高效种植技术
选育适于我国黄河以北地区种植的高能甜高粱杂交新品种。
2、木薯优良品种选育与高效栽培技术
选育品质稳定、产量和含糖量高的木薯新品种。
十五、热带水果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椰子、荔枝等热带水果的无公害综合关键技术。






附件3: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格式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攻关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十二、 申报单位意见
十三、 附件
1、 各单位联合申报协议
2、 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3、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说明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重点分析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点和重点问题,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重点介绍项目所涉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研究目标
针对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针对确定的研究方向所开展的具体的研究内容,项目完成后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本项研究工作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的关键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本项研究每年的研究进度及每年达到的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完成本项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金额、经费用途及资金筹措方式(详见经费预算表)。除国家拨款外,地方拨款、单位自筹等渠道筹集的资金,必须附上出资方承诺证明。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预期成果:本项研究完成后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应用前景及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风险分析:对本项目研究存在的技术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重点阐述申报单位在该领域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储备、试验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及组织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重点介绍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课题主持人的背景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简历、研究经历及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与业绩)、课题组人员构成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实施地点:指本项研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及规模。
任务分工:指本项目所有参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和任务的分工情况。
附表:经费预算表



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附件4:
项目任务书编号: 密级: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农 业 部
二○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本任务书系农业部为组织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而设计,任务书甲方为农业部,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2.本任务书一式八份,由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农业部三份,项目承担单位三份,项目实施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3.任务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4.项目任务书编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5.项目密级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认定。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等)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
〔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五、项目的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六、任务书签订各方意见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甲方)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 章)
财务负责人(盖章)
帐 户 名: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资金等匹配条件落实保证方
或项目实施地主管部门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农业部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甲方(农业部),逾期不报,农业部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任务的处理建议,报农业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4.乙方承担任务所需国拨经费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
5.甲方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开支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6.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7.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或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承诺项目实施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须在项目任务书配套条件落实保证方栏加盖公章。
8.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任务书正式文本一式八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项目实施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10.本任务书所协议的其它条款如下:
① ②

附表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信息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密 级 ( )1绝密 2机密 3秘密 4公开 参加单位总数 个
项目承担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它 代码
其它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1.男 2.女 出生年 19 年
学 历 ( )1.研究生 2.大学 3.大专 4.中专 5.其它
职 称 ( )1.高级 2.中级 3.初级 4.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项目组人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项目活动类型 ( )1.基础研究2.应用基础研究3.应用开发4.产业化开发5.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 )1.种植业2. 畜牧兽医 3.水产 4.农业机械 5. 农村能源 6. 农业 资源环境7.农产品加工8. 其它
项目技术来源 ( )1. 国内技术 2.国外技术 3.本单位自主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形式 ( )1.新技术2.新工艺3.新产品(含农业新品种、计算机软件)、4.新材料5.新装备6.论文论著7.研究(咨询)报告8.其它
预期取得专利 ( )1.国外发明专利 2.国内发明专利 3.其它
经费投入 总经费 万元 国家拨款 万元

项目信息表填表说明

1.带()的条目,请根据条目后所列选项,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字即可。
2.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任务书的乙方。所在地只填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3.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先按所列大类选填数字,代码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4.参加单位总数: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在内的单位总数。
5.项目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地址应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6.项目负责人:请按项目任务书填写。
7.项目组人数: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参加该项目研究工作的所有人员。









附件5: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