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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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42号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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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吊销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法作出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 第3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
(m) “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2 第8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 第18条
— 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
(f) (i)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
(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4 第23条
— 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c) 除本条第(a)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5. 第31条
— 第31条修正如下: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6. 第33条
— 第33(a)条修正如下:
(a)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III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它设备代替,但任何时候都要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7. 第35条
— 增加新的第(i)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i)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g)款和第(h)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8. 附录I
第13节 高速船
— 本节现有条款修正如下:
(a) 高速船的桅顶灯可置于低于本附录第2(a)(i)款规定的相应于船宽的高度上,但由舷灯和桅顶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边角,在侧视时不应小于27°。
(b) 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录第2(a)(ii)款所要求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应不少于下列公式决定的数值:

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况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为航行状况下的纵倾(度)
C为桅顶灯的垂向距离(米)
9. 附录III
第1节 号笛
— 第(a)款修正如下:
(a) 频率和可听距离
笛号的基频应在70-700赫的范围内。笛号的可听距离应通过其频率和来确定,这些频率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多种较高的频率,并具下文第1(c)款规定的声压级。对于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700赫(+/-1%),对于长度为20米以下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2100赫(+/-1%)。
— 第(c)款修正如下:
(c) 笛号的声强和可听距离
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米处,在频率180-700赫(+/-1%)(长度20米或20米以上船舶)或180-2100赫(+/-1%)(长度20米以下船舶)范围内的至少一个1/3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下表所规定相应数值的声压级别。

船舶长度(米) 1/3倍频带声压级(距离1米,相对于2×10-5N/m2)(分贝) 可听距离(海里)
200或200以上 143 2
75或75以上但小于200 138 1.5
20或20以上但小于75 130 1
小于20 120*1 0.5
115*2
111*3
*1 当量测频率在180-450赫时
*2 当量测频率在450-800赫时
*3 当量测频率在800-2100赫时
第2条 号钟和号锣
— 第(b)款修正如下:
(b) 构造
号钟和号锣应用抗蚀材料制成,其设计应能使之发出清晰的音调。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不小于300毫米。如可行,建议用一个机动钟锤,以保证敲力稳定,但仍应可能用手操作。钟锤的质量不得小于号钟质量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